为进一步完善安全技防设施,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校园,针对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统一规范我院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学校安防技防设施,由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并委托社会专业技术单位负责日常维修保养。
第三条 校领导如需随时了解校园内工作、活动情况,需由网信处对相应点位单独授权;安全保卫处除实时查看监控外,在处理校园内发生的案(事)件时、可以随时调阅视频监控录像。
第二章 系统监控点位安装规则
第四条 监控点位安装原则:
(一)满足校园治安和其他安全稳定工作需要;
(二)不得侵犯师生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个人隐私;
(三)涉嫌泄露工作秘密的监控点位应加强管理,对设备进行单独涉密,未经允许,不得调阅。
第五条 监控点位安装范围:
(一)校园围墙、公共区域、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区;
(二)学生公寓走廊、实验楼、教学楼、教研楼室内及各出入口;
(三)学生食堂大厅、操作间及各出入口;
(四)行政办公楼走廊及各出入口;
(五)礼堂、多功能训练馆、图书馆等室内位置。
第三章 监控中心管理
第六条 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双岗值守。
第七条 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熟悉监控中心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爱护监控中心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八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做好值班记录。不得将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物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监控中心,注意用电和防火安全。
第九条 值班人员要随时检查各监控点和中心设备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治安科,同时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系统数据资料的调阅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私自调阅、拷贝和外借,严禁私自删除、违规覆盖、故意损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严禁议论、传播工作中发现的各种情况和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声誉。
第十一条 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监控中心,确因正当原因要进入监控中心的须经安全保卫处领导同意。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拨动、拉拽前端摄像机以改变其监控区域,不得采取镜前遮挡、机身覆盖等任何方式影响前端摄像机摄取的视频画面清晰度。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关闭系统摄像机、交换机等设备电源,如确因电路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电的,须提前告知保卫处治安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损坏系统前端摄像机、交换机、线路等设备设施的,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按价赔偿,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报学院纪委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负责系统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应按要求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和保养,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五章 调阅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专用密码由维护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
第十七条 本院师生申请调阅程序:
(一)根据案(事)件性质,确需调阅视频监控的师生,应按规定填写《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调阅申请表》,所在系(部)、处(室)负责人须签字、部门盖章;
(二)安全保卫处负责人根据案(事)件性质,决定其是否可以调阅视频监控,并签署意见。如遇节假日,发生情况又比较紧急,经电话请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同意后由安全保卫处值班人员代签同意,方可调阅相关视频资料;
(三)申请人在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陪同下,按申请调阅点位和时间段调阅相关视频的数据资料;
(四)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操作调阅系统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关记录备份保存。凡执行涉密案(事)件数据调阅的,在操作过程中不打听、不过问。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申请调阅程序:
(一)校外原则上只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等单位,其他单位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阅;
(二)校外单位申请调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函),申请单位经办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并经安全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个别涉及案情重大的案(事)件,还需报告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
(三)申请人在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陪同下,按申请调阅点位和时间段调阅相关视频监控数据资料;
(四)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操作调阅系统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关记录备份保存。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经同意后调阅视频监控数据的,必须保证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所有影响或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保留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