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 ),制定本法。
答案:宪法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
答案: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 )与( )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答案:志愿兵役,义务兵役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 )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答案: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 )( )( )家庭出身、( )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 )或者( )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答案: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严重生理缺陷,严重残疾
第六条 兵役分为( )和(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 );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 )。
答案:现役,预备役,军人,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 )和( ),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答案:宪法,法律
第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 )和( ),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答案:条令,条例
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 )领导下,由( )负责。
答案: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 ),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答: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 )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 )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 )登记和( )登记。
答:初次兵役,预备役兵役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 )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答:十八周岁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 )登记。
答:预备役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 )登记。
答:预备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 )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 )和( )的命令规定。
答: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 )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 )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 )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 )服现役。
答:二十二周岁,二十四周岁,二十六周岁,女性公民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
答:应征公民,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 )和( )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答;国防,军队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 )的,可以缓征。
答:唯一劳动力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 )。
答:不征集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 ),志愿兵役制士兵称( ) 。
答:义务兵,军士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 )年。
答:二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 );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年龄不超过( )。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答:军士,三十年,五十五周岁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 )。
答:退出现役
第二十九条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 )之日起算。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答:批准入伍
第三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 );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 )。
答: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 )。
答: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 )预备役。
答:退出
第三十三条 现役( )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答:军官
第三十四条 ( )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答:预备役军官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 )和服( )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答:现役,预备役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 )或者衔级最高( )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答:年龄,年限
第三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 )。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 )。
答:军官预备役,预备役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 )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 )的限制。
答:青年学生,年龄
第三十九条 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 );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答;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 学员被( )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为了应对( )、( )、( )、( )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答: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军人( )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
答:停止退出
第四十五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 ),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答:年龄上限
第四十六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 ),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答: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 ).( )( )( )( )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答: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
第四十八条( )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 预备役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 )。
答:保留户籍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 )、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答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