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进入学校各类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辆停放,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按照交通标志行驶。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条 校园道路以行人为主,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三条 垃圾清运车和校内超市、食堂等送货的车辆,须避开学生进出校园的高峰时段,按照规定时间进出。
第四条 超市、餐厅人员私家车一律不允许进入校园。
第五条 学校组织各类活动时,校外车辆由学校活动组织单位提前到安全保卫处对车牌号进行登记备案(详见附件1 临时通行证申请表(自行下载签字盖章)注:由组织单位统一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进入校园车辆要在指定区域停放,服从安保人员管理。
第六条 除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队、消防、抢险、医疗急救等车辆外,外来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停放;所有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询问登记;车辆载物出门时,驾驶人员须配合保安人员进行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机动车,须在安全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出入(详见附件二 机动车出入校园初次申请表(承诺书)(自行下载签字盖章)注:由所属部门相关负责人统一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快递车、送外卖车、校外人员摩托车、电动车及无牌无证的各类机动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第八条 安全保卫处在校内划定车辆停车区域,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都要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严禁在学生公寓、办公楼前及教学楼主要交通要道等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第九条 学校对车辆在校内发生被盗窃、刮擦、碰撞、被划、被砸等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及交通事故等造成的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对初次乱停乱放,没有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车的,安全保卫处将电话通知或在车前玻璃张贴温馨提示单并登记备案。
(二)对登记备案三次违反相关规定的安全保卫处将在月底通报所属部门,并删除车辆信息,禁入一周后,需提交情况说明报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交安保处备案方可继续录入,如再次违规将永不录入车辆管理系统。
(三)对拒不服从管理、屡次违反以上相关规定以及妨碍安保人员管理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已办理车辆出入登记信息的予以注销,通报全院并纳入个人及所属部门年终考核,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