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教职员工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以“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为总体思路,严格控制总量,逐步减少存量,实行实名制登记注册制度,统筹推进校园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活动。凡入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应自觉服从配合校园交通管理人员、门岗安保人员的管理和查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校园电动车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卫工作部牵头、学生工作部、后勤保障监管处等职能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电动车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做好本学院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督导工作。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保卫工作部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证的登记和发放,合理划定停车区域,设置相应标识标牌,对电动自行车在校内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2. 校属各部门、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学生、服务人员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内通行登记审批,做好对相关人员日常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治理工作。
3.后勤保障监管处负责校内公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无牌禁用”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各部门及二级学院汇总核实本部门电动自行车基本信息(姓名、部门或二级学院、联系电话等)后报保卫工作部,学校统一核发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无标识者禁止入校,一经发现,校内采取挪车、锁车、禁行等管理举措。学生毕业时将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时效自动过期,车辆驶离学校。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如污损、丢失等需及时更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
第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将个人电动自行车清理出校。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八条 符合校内通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2.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当前路径的右侧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校园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3. 骑行时不得有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逆向行驶、超载、急转猛拐等不安全行为。
4. 禁止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5. 服从安保人员指挥,经专用通道核验后方可入校。
第九条 存在超标、改装、携带危险品、未悬挂或悬挂伪造或失效的校内通行标识牌等情况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校。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条保卫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进行划定,设置围栏和标识。根据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运动场馆、其他人员聚集点的情况,合理设置区域范围,避免无序停放。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无故占用或进行堆物影响车辆停放。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机动车停车场(位)、人行道、绿化带等禁停区域停放。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宿舍、教学楼、办公楼等生活、学习、办公场所。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制止,摆放整齐。
第十二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并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经公示后,保卫工作部及时进行清理。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指定位置集中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以避免影响他人充电。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室内、楼道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采用私拉插线板飞线充电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安保人员将车辆统一集中管理。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集中管理并暂时取消校内通行权限,经学习教育后方可恢复。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违规且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当年校内通行权限,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违规行为造成事故隐患和后果的,将视情节予以追责,必要时转交公安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2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