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值日未扫 致人死亡
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王某值日但未打扫,郑某便以此为由与王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李某、郑某某使用了木棒、木质扫帚、钢板等作案工具,造成了王某头部重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说法:此案是一起在校中学生之间因琐事引发的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的暴力案件。近年来,在校中学生因琐事引发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意气用事、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呈多发趋势,希望广大中学生以此案为戒,切实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校园暴力事件发生。
案例二:操场踢球 生口角致伤
2014年2月10日,丁某在兰州市某中学操场踢球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继而相互殴打,丁某用脚踢打张某腹部。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法院以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说法:被告人生活在缺乏温暖的家庭里,与人沟通少,形成封闭、自私的性格。加上两人都进入青春期,争强好胜,便发生了悲剧。因此,作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的指导,多与孩子沟通,遏制家长制作风,提倡与孩子做朋友。
案例三:无事生非 随意打伤人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与刘某、王某等9人在某招待所喝酒。当晚,王某等人来到网吧因看不顺眼正在上网的梁某等3人,便纠结朱某、刘某等人对其实施暴力殴打,造成梁某等3人均为轻微伤。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众被告人应有的刑罚。
说法: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一帮未成年人以哥们义气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辱骂、恐吓、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其中几个是单亲家庭,没有感受到家的温暖,缺少父爱或者母爱。因此呼吁家长们,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也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案例四:结伙抢劫 连续作案
2013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马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史某(未满14周岁)在清水县西关与清水县某中学学生刘某等3人相遇,遂将3人拉到一巷道内强行搜身,搜出现金12元及两张银行卡,并从银行卡中取出13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马某某也被拉来“入伙”,作案数起。因被告马某、马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了两名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
说法:虽然一部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小,但是应当坚持惩教结合原则,发挥综合治理功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此案,二被告人临时起意,合伙抢劫多名学生,对他们的惩处给广大青少年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对打击校园周边犯罪、保护在校学生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五:辍学少年 绑架勒索
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李某预谋绑架其舅舅的孩子以勒索钱财用于网络游戏。次日下午,王某将表妹邵某骗离学校,在一土坯房处,王某让李某某将邵某“做掉”,李某某持事先准备的砖块将邵某杀死。期间,李某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还是为王某提供手机卡用于发送勒索短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以绑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说法:此案3名被告人均系初中教育阶段辍学后浪迹社会,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双重脱轨,人生观、价值观丧失,为寻求精神刺激导致犯罪的典型案例。由此可见,父母的引导、学校的教育、社会的管理才能培养造就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之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案例六:老师施暴 学生重伤
刘某系通渭县某学校三年级班主任。2014年12月3日,刘某因该班学生张某偷拿别人作业本,便体罚殴打了张某使其头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说法:体罚这种粗暴的教学方式早已被现代文明教育所摒弃,为法律所禁止,更为文明教育所不容。事实表明,只有教育者对学生付出更多的关爱,更多地去了解学生、尊重学生,增强师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学生才会觉得教师既可敬,又可亲,是自己可以依赖的人,才能感受到老师对自己的肯定和认可。
案例七:学生矛盾 家长出战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师某听说女儿被同学陈某欺负,便于次日对陈某实施了殴打,致陈某二级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说法:该案折射出家长法治意识的淡薄和学校监管的失职。学生矛盾家长出战,家长素质之低,家庭教育之失,学校管理之缺可见一斑。身教胜于言传,家长遇事应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而不能以粗暴方式处理孩子之间的纠纷。
案例八:寻衅滋事反丧命
被告人王某因某中学学生罗某与自己女朋友关系密切而对罗某心生不满,此后,两人还曾发生争执。2014年5月30日,罗某纠结其表弟白某等人欲报复王某,结果厮打中王某将白某捅伤,罗某致死。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说法:本案被告人行为虽系防卫行为,但因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本案的教训值得学生、家长、学校、社会深思。被害人故意寻衅滋事,在客观上引发了该案的发生,为此也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案例九:教师猥亵强奸学生获刑
2010年4月的一天,苏某借口给丁某教英语,将丁某带到一片树林里,对其进行猥亵。此后,又数次对丁某进行猥亵。2011年1月期末考试结束后的一日晚上,苏某窜至丁某宿舍对其实施了奸淫。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5年。
说法:此案是一起特殊的发生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性侵犯案件。为了有效杜绝该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应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部门应该把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放在第一位,家长应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和了解,对孩子监护到位。
案例十:恶意挑衅 硬碰硬更受伤
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单某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闲逛时,碰见佘某等4位学生,单某等人喊住佘某等学生进行盘问。由于不怀好意,引来一场殴斗,结果双方均造成伤害。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单某、佘某有期徒刑7个月。
说法:该案是一起在校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发生的冲突,并逐渐演变为犯罪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校园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隐患。当未成年学生面对恶意挑衅行为时,较为妥善的应对措施是告诉老师或者家长,不能硬碰硬地来。
以上是个经典案例,均是发生在学校及校外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校园暴力事件。施暴者涉及学生、老师、校外人员等,但施暴对象均是在校学生。